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农口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生猪养殖方式,加快推广和应用“自然养猪法”技术,今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采用“自然养猪法”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有效改善生猪饲养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目标任务 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坚持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环境友好、资源节约,重点突出、示范推广为原则,以转变生猪生产方式为目标,以推广和应用“自然养猪法”为手段,紧密结合山东省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全省推广“自然养猪法”猪舍面积16万平方米以上,带动建设达到《山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的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100处左右。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小区),自愿开展“自然养猪法”标准化建设进行补助,补助内容包括“自然养猪法”发酵床建设、菌种购置及相关的猪舍建设或改造。补助金额按照养殖场(小区)建设发酵床的面积确定,补助标准为50元/m2,每个场(小区)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养殖场(小区)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场舍设计科学,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饲养防疫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经营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二)养殖场(小区)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有采取“自然养猪法”饲养方式及开展相关配套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为养殖小区的,须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统一的管理服务组织,做到项目运行和生产组织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三)项目建成后,养殖场(小区)“自然养猪法”发酵床面积须达到500m2以上,符合《山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要求。 (四)2007、2008年已享受中央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生猪奖励大县项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生猪项目和省级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项目财政扶持的养殖场(小区),此次不重复补助。 四、工作程序 (一)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下属养殖场的生猪养殖规模、“自然养猪法”推广面积两个因素,将项目申报规模下达各市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详见附件1)。 (二)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生猪优势区域布局和“自然养猪法”推广规划,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确定项目县(市、区)。 (三)项目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发布项目公告,公布项目实施的范围、条件和申报名额,并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择优确定申报项目,组织指导项目单位认真编制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于7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优先予以申报。 (四)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报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汇总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并务于7月20日前择优上报省畜牧兽医局(8份)、省财政厅(1份)。省直有关农口部门下属养殖场项目申报书以主管单位正式文件形式直接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以及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五)省畜牧兽医局、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上报项目进行审核,下达项目计划。 (六)项目建成后,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小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证明和有关凭证,到县财政局进行报账,领取补助资金;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小区),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出具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未到位的,县财政局不得拨付补助资金。各市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备案。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 省直有关农口部门下属养殖场项目完成后,直接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畜牧兽医局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省财政厅依据验收合格证明将财政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大对项目实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养殖场(小区)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程序。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7〕47号)规定,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在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重点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规范透明,阳光操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搞好服务指导。各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深入项目单位开展现场咨询和技术指导。在“自然养猪法”推广的关键环节、关键季节,要组织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和观摩,确保“自然养猪法”成功推广、发挥实效。
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董 洁 吴孝兵 联 系 电 话:0531—87198073、87198090 省 财 政 厅 联系人:杨晓黎 联 系 电 话:0531—82669783
附件:1、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规模分配表 2、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书(自然养猪法) 3、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自然养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