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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牧污普〔2008〕2号

关于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畜牧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清查工作,是开展污染源正式普查的前提。根据《山东省畜牧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安排,请各地按照“乡镇畜禽养殖业清查表”(附件1)要求,对辖区内符合畜牧业源普查范围的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是各地聘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基础,也将作为正式普查表发放的依据。
        请各市以市为单位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清查汇总表”(附件2)于1月20日前报送至省畜牧业污染源普查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原培勋
电话/传真:0531-87198853
电子邮箱:sdxmywryp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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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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