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基本思想和思路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党“十一五”期间农村发展的主要目标。新农村建设要落在实处,需要一定的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中央之所以反复强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 从当前的农村发展现状来看,影响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太散”,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难以适应统一的大市场的要求。这种分散状态使农民很难通过一种利益集团的力量来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使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而且,这种分散状态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的障碍,必须在现有的经济制度框架下,改善其农村组织结构,建立和发展各类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到实处。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农村发展较快的地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都相当高。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建立和发展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也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必然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是合作社。根据1995年曼彻斯特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对合作社的定义来看,合作社是指“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这一定义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门户开放,进退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它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作组织的承认。 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诞生于1844年英国曼彻斯特市郊的罗虚代尔镇。150多年来,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已具相当规模,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本几乎全部、美国、法国80%以上、德国70%以上农业生产者加入了以供销为主的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1/3农产品、法国2/3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合作社的联合已经从局部地区的联合,发展到国内乃至国际间的联合。1895年在伦敦成立了国际性的合作社联合组织。从1992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先后五次通过决议,明确指出合作社“正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强调要求各国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一个支持性环境。据1999年统计,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国合作社组织达到了206个,涉及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我国农村涌现出大量合作经济组织,学术界把这一类组织称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即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所以谓之“新”,是相对于50~60年代建立与发展的人民公社而言的。人民公社的首要目标是改造小农生产,限制和取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政社合一”的组织,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政治、行政手段是组织管理的主要手段,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组织关系复杂,内部交易费用高。大多数农民没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尤其是人民公社基本否定了农民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农民没有自有的生产资料,在生产决策、经营管理、产品分配等方面几乎没有自主权。 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以现代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为了解决农户个体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不触动家庭经营体制,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反而会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对合作组织的管理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划为三大类别。一是大量的研究会、协会。二是专业性的合作社,如几十户种菜农民搞一个合作社,有共同的销售、营销、加工等需求;三是股份式合作组织。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是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伴生的现象,它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过程中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它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载体。 (一)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拓展服务空间,为新农村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为新农村建设搭起了政府与农户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地方各级政府在领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提供了组织载体,成为各级政府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有效支点。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各项政策难以面对千万个的个体农户,同时,农民的意愿也很难及时地反映到政府决策部门。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的意图和农民的心声都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与沟通,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还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拓展了服务空间;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为新农村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二)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产业支撑,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者,农业产业化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出现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于推动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对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农民的收入起了重要作用。 一是可以组织农户根据当地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殖或加工的区域化布局,建立起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产业规模,从而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基础。 二是可以实行内部分工,发展合作销售,培育农民自己的流通队伍,形成农产品的销售网络,这样就能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层次,扩大交易半径,降低交易成本,使产品由初级的集市贸易型的底层交易逐步向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型的中上层交易过渡,从而为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三是能够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就业结构的改变,为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农村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四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农民的意愿,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专业户、专业村,甚至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农村专业化生产格局,从而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能为新农村建设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这些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县乡基层“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广大农户的技术支持主要依靠自学以及亲朋邻里间的传播,效率较低。组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村的科技推广又有了一个新的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基地。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合作制的运作,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这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三、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最初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等沿海地区发展起来,现在落后地区如安徽、陕西、山西、宁夏、青海等地的合作事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当前合作经济发展数量超过1万个的省份有山东、河北、广东、四川等省,发展较好的地区还有浙江、北京郊区、江苏等地。2005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超过15万个,其成员数量达到2363万人,约占全国农户总数9.8%。山东农村出现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6431个,参加农户237万户,占全省农户的11.4%。在专业生产发达的县(市),参加农户达到1/5、1/4甚至1/3。 但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组织规模、业务内容、经济实力,还是服务功能、合作程度、社会地位等,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从整体上看,经过改革开放后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具有血缘性、地域性、封闭性、不规范性等特点。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在体制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和团体。所以,总体来看,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观念滞后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仍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有的至今还弄不清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对其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 因此,在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积极有效地教育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有的地方夸大政府作用,不顾本地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搞“一刀切”、“拉郎配”,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有的地方则片面强调农民合作的自发性,坐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而不规范、不引导;有的地方农村干部群众以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走回头路,重新吃大锅饭,分不清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机制脆弱,合作层次不高 现有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规模偏小,基本上限于本乡、村的服务,不少合作组织仅仅是亲朋友邻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合伙经营,带有明显的自然经济痕迹和小生产者的烙印。由于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范围窄,形不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相当一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机制脆弱,组织成员间合作不紧、不牢,存在着好则合、不好则散,有利则合、遇险则散的现象。由于相当一部分是政府扶持建立起来的,有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多,不适当地介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模糊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限制了合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三)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尚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人数多,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劳动力数量过于庞大。在这种群体中要想本着自愿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从组建合作组织到维持合作组织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所以,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章程和财务、分配制度,宗旨模糊,责任不清,产权不明,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旦缺少得力的组织者,组织就难以有效运作。 四、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对策略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载体作用,充分认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合作,制定政策,形成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的制度空间。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扶助。对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良好、且具有一定示范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要从多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通过宣传发动,让农民明白,农村新型经济合作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的,绝不是“归大堆”、走回头路,解除其各种不应有的顾虑。同时,有计划地对各级干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进行培训,培养一批能把握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工作骨干,夯实建设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意愿,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管理民主”营造氛围 在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过程中,要引导合作组织在发展中不断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规范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管理民主”营造氛围,在发展合作组织建立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要切实维护农民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不搞强迫命令,因地制宜,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新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促发展。 一是建立保障机制。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 二是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 三是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联合和外部扩张,不断壮大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通过合作组织的运行,培育区域经济主导产业,促进地区“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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