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党和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们奠定了我国农村持久稳定的基础。尽管它们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不宜简单否定它们,不能去搞农户的土地所有制,而应在实践中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两项制度,以此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制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农户的土地所有制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的一个重要问题。确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经营制度,对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很大释放,但也产生了土地碎化等问题,近几年,针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提出了一系列主张,认为应实行农户的土地所有制就是其中的一种主张。笔者认为,农户的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私有化的主张不合乎我国农村的实情,不合乎广大农民的根本愿望。 一、土地私有制在历史上并没有给我国农村的发展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的2000多年里,我国农村土地在主体上归私人所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私有制并没有在我国农村奠定长期稳定的社会基础,相反,它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诱因。中国历史上曾多次爆发农民起义,而农民起义也多与土地私有制有关。在许多封建王朝的末期,土地兼并异常严重,大量农民失去了土地,流离失所,贫困交加,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之下揭竿而起,反抗不合理的土地所有制。尽管农民一再提出过均田的思想,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付诸实施,然而,农民的这种人人有田种的朴素思想并未取得大的成功,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出这些口号的起义军最终都被封建地主阶级扼杀;二是农民起义军对土地所有制的设计有重大缺陷。他们设计的土地所有制是农户的土地所有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依照这样的土地所有制,被消灭了的地主阶级又会在这样的所有制下自然地诞生。从历史上看,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有些人拥有的财富增多,他们有条件、有欲望购买更多的土地,而有些人却因种种原因不得不出卖自己已拥有的土地,这样,拥有土地多的人渐渐地变成了地主,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沦为雇农。当一定时期土地兼并十分严重、沦为雇农的农民无法承受时,又一场起义便开始了。中国封建社会一再上演的政权更替的周期律,尽管有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但土地私有制是产生该现象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1927年~1956年,在革命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党也实行了农户的土地所有制,在实践中发现,原来分到土地的一些农民因种种原因又丧失了土地,重新沦为雇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互助组、合作社等形式,我国逐步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形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归单个的农户所有,农户之间不能自由的买卖土地,一些人不能凭借土地的占有权取得他人大量的劳动果实。纵观历史,可以说,这是我党在革命实践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它奠定了我国农村持续稳定的经济基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实施按劳分配提供了制度基础。这是一个农民想拥有土地就可拥有土地,想放弃土地就可放弃土地,鼓励按劳取酬的所有制形式。从我国的历史和我国的国情看,它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土地所有制,有利于农村的长期稳定和平稳发展,它比农户的土地所有制更有优越性。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使按劳分配制度落到了实处 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实行按劳分配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能否有效实行按劳分配,还取决于经营机制和管理水平。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大锅饭、平均主义不能充分地体现按劳分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致使农村的生产潜力得不到充分释放。到1978年,八亿多农民从事农业,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还不能有效解决,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不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好,而在于我们选择了大锅饭和平均主义这种不恰当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我国农民在实践中逐步创造出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种经营机制,农民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从村民小组那里承包土地,农民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全是自己的,它较好地落实了按劳分配原则,因此,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大面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1981~1984年,粮食生产连上新台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合理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机制。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以农户为经营单位,明确了责任,赋予了农户较大的决策权,使农户按自己的意向开展商品生产,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促进了农村分工的发展,也创造了较公平的按劳分配形式,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潜力。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成果,正是他们劳动的结晶。他们的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还包括大量脑力劳动,比如他们要分析市场,预测市场,以确定自己该向市场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探究以怎样的技术形式向市场提供产品。市场为农户评价自己的劳动成果提供了大舞台,农户的经营收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户的劳动质量。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衍生出的按劳分配制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它比土地私有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三、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农村的土地经营制度 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有一系列优点,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农户经营能力强,但受到家中人口的限制,不能从村集体多承包土地,而一些农户经营能力不强,却因家中人口多而承包到了较多的土地,这不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农村,出于公平考虑,一家农户的土地往往被分割在多块地方,不利于农户连片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一些农户在经营上有短期化倾向,造成地力下降。笔者认为,面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权衡利弊,分清主次,着眼于长远,不能以次要的问题去否定主导方向,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目前的国情与未来的发展方向而言,我国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农村的土地经营制度,而不是去搞土地的私有制,因为这种制度不利于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它已被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和新中国建立前后我党的实践所证实。因此,不能期望让它去解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逐步加以解决。在农村土地的发包层次,以人口分配土地是一种比较公平的土地承包制度,因为它把农民的生存权放在了首位,农民得到了凭借土地生存的权利。假如不把农民的生存权放在第一位,简单地让能者多承包土地,能力低者少承包或不承包土地,即使土地产出较以往增加,但这样的效率建立在一些人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的基础之上,建立在社会不稳定的基础之上,而社会不稳定下的效率是不可靠的效率,是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效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使善于经营土地的能手从土地经营能力低者手中转包土地,使土地经营能力低者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以此为基础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才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经营效率。 土地碎化现象是农民对土地的级差收益一时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的产物。在一个村民小组内,土地有好劣之分,比如,有的土地离水源近,有的土地离水源远,成本与收益不同;土地离村庄的远近不同,成本也不同。就村民来讲,都尽可能地想要离水源近或离村庄近的土地,发包土地者若找不到处理土地级差的办法,就只好采取好地、劣地大家都有份,好、劣地搭配分配的办法,结果导致了土地碎化现象。由此观之,我们不难发现,土地碎化现象不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必然产物,不是这种土地经营制度一定会导致这一现象,关键是农民遇到了土地级差分配的障碍,如果这一障碍被农民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之下仍可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仍可实现土地的连片种植。有些农村在分地时,实行优地少折亩、劣地多折亩的办法,均衡土地级差,使农民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它就是农民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出的实现土地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的一种办法。 有些村庄与一些公司签订合同,农民将土地转包给公司,公司实现了对土地的连片开发,有效解决了土地碎化问题。采取这种机制,笔者认为应先建立土地转包的风险基金,由承包土地的公司先出资,并经公证处公证,委托银行等机构管理这笔基金,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向农户支付土地承包金,就动用这部分基金先向农民支付土地转包金,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 农户在土地经营上的短期行为,源于承包土地的频繁调整。我国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它对鼓励农民着眼长远,保护地力,对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以法律手段规定土地承包期,会有效缓解农村土地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从长远发展看,确立土地发包的正确原则和机制更为重要。在发包土地时,应尽量采取小调整、大稳定的方针,即对土地的重新发包,尽量不做大规模的调整,主要是对增减部分予以调整,至于亩数不变的部分,尽量维持现状,它有利于农民长久地珍惜耕地,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
编 辑:秋 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