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能主义、总体性社会是描述建国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通常模式,在看到国家高强度控制社会时,也要看到历史过程中其它方面。建国以来的国家——社会关系在发展过程当中,也蕴藏了一些社会力量的生长,即制约国家的现代化因素,表现在民众法律身份的变化、政治历史观的变迁、社会制约管道的形成和国家妥协精神的生长四个方面。 【关键词】建国后 国家社会关系 现代化因素
1988年,R. R. 帕尔默和J. 科尔顿将现代化解释为:“20世纪后期,全世界各民族都还在经历现代化的历程。它有许多形式,其中最明显的标志是飞机、超级市场、电脑技术和城市人口积聚。结果之一,是在文明的某些方面出现新的全球一致性。这是一个过程”。然而,这样一种定义很快被其他观点所修正。依照罗荣渠在《现代化新论》中的概括,现代化是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急剧变动的过程的统称。按照这种观点,人类社会在现阶段发生的史无前例的变化,不仅限于工业领域,同时也发生在知识增长、政治发展、社会动员、心理适应等各个方面。即是说,现代化不仅发生于经济基础领域,而且发生于上层建筑领域。因此,在现代化的研究当中,除应关注工业化、城市化等主题外,上层建筑领域的现代化变迁也是值得注意的。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况的探讨中,我们比较多地看到是关于国家是如何控制社会;支配社会;社会的活力被窒息这样的论断。由此也就形成了“全能主义、总体性社会”等解释模式。这些解释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合理的,但历史是多面性的汇聚物,任何一种解释模式都不可能囊括历史的全部内容。按照现代化是一种总体性变迁的论断,笔者认为在建国以来的国家社会关系当中,除了国家高度控制社会这一值得批评的现象外,也会有现代化的积极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萌生。 一、从权利客体到权利主体——民众法律身份的变换 在对建国以来的国家社会关系进行批判时,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常被当作重要的理论根据。中国由于没有形成西方式的市民社会,所以民间不能够对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制约,显得非常弱势,在面对国家对其利益的侵扰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然而,我们必须知道,市民社会的崛起是与个人权利被尊重相联系的。只有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够谈如何去对抗国家越界的权力行为。因此,以个人权利至上,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关键。在传统中国,一般老百姓是被排斥在权利之外的,法律上只规定民众应对国家尽何种义务,而没有规定民众可以向国家主张何种权利。在民众被视为权利客体的情况下,构建市民社会显然不可能,寻求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也无异于梦幻。 辛亥革命后,革命的领导者仿照西方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公民权利被写入法律。但随着军阀政治的产生,公民的权利变成了一纸空文。继之而起的国民党政权,由于政治环境的限制,也没有在公民权利这一问题上有所进步。只有到了新中国,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才一点点地得到落实。尽管,建国初期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个人多数人情况下不得不服从国家的目标而舍弃自己的利益。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集权化的过程当中,对于个人权利也有相应的关照。在《论十大关系》当中,毛泽东针对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就指出: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那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而在现实当中也有尊重社会、个人权利的政策出台。如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对农民的自留地政策,青年团工作要照顾青年特点的政策等等。当然,我们不能就此得出社会权利得到相当程度张扬的论断,但必须强调,即使在社会被国家高度整合的建国初期,公民仍然有一定权利。而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公民权利的提升更是有目共睹的事情。总而言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公民权利发展的历史表明,多数民众的法律身份已经发生改变,由权利客体变为权利主体,而这对于市民社会的成长,构建和谐的国家社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二、从以统治者为中心到以民众为中心——政治历史观的变迁 社会力量的兴起,市民社会的形成,除了与公民权利受尊重被保障这一点相联系外,也需要一定的思想观念的支撑。如果离开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等一系列理论学说,来看今日之西方社会,我们很难想象有所谓市民社会的存在。在中国传统的政治历史观当中,历史不是“小民”创造的,他们只是历史长河中可以忽略不计的微尘,真正创造历史的是那些“王侯将相、才子佳人”。正因为皇帝贵为天子,代表天的意志。所以,被统治者要无条件服从国家意志。以君为中心的历史观,再配以儒家的等级制度以及忠孝观念,形成了社会大众对于皇权,对于国家俯首帖耳的政治文化。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便处于欧风美雨的洗礼之下。期间西方的器物文明被大量引进,而制度、观念层次的文明也接踵而来。虽然民主共和的观念为不少国人所熟悉,但统治阶级的政治历史观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造。清朝统治者如此,搞封建复辟,尊孔读经的袁世凯、搞新生活运动的蒋介石亦然。以统治者为中心的国家主义是他们的基本政治立场。只有到了共产党所执政的新中国,整个国家的政治历史观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按照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理论学说,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未来的前景应该是国家逐渐消亡,并将权力归还给社会,实现所有人自由联合。中国共产党人接受了马克思这一唯物历史观,将促进阶级消亡、国家消亡、实现社会自治作为自己的任务。共产党人认为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因此,党在工作当中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员干部不是坐在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而是要勤勤恳恳为人民办事。 以社会为本位,以促进国家消亡为责任,以人民为创造历史的中心。标志着在新中国的政治运作当中,执政者的政治历史观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人民开始占据政治道德的制高点,成为判断政治正确与否的最终力量。而这种政治历史观一旦在现实当中被切实的遵循,其结果必然是政治国家对于社会势力的弱势。虽然,在建国后实际的政治运作当中,我们更多地是看到国家如何控制社会的行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新的政治历史观在某些场合下能对强势的权力行为进行制肘。建国以来多次的反官僚主义运动,就是以这种政治历史观为重要依据的。尽管,在落实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但这种新的政治历史观不是以前的执政者所有的。只要掌权者将这种内在的政治历史观尽可能地外化为具体行动,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的过程中,社会总有强势的时候。 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社会制约管道逐渐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史是多面向的,一方面,我们会看到统购统销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等将社会完全纳入到国家政治的轨道。此种行为按照当今学界的观点,它窒息了社会的活力,使社会成为国家的依附物。因此是一种不合理的国家关系模式。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国家高度控制社会的同时,也为社会设置了相关制度化的制约政治国家的方式。它体现为:设立信访制度;设立行政复议制度;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都能对政治国家越界的权力行为进行制约,进而保障社会大众的政权权利。 除了制度化的管道以外,非制度化的制约方式也日益生长起来。在建国初期,具有一定独立立场的媒体构成一种重要的非制度化制约环节,《光明日报》、《文汇报》等报纸是这种媒体的有力代表。尽管,这些报纸也要掌握好宣传的政治原则,但也敢于对政治国家进行尖锐的批评,在1957年的整风运动当中,《文汇报》敢于登各种“出格”言论,就表明了它本身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精神的媒体,因而能够对政治国家形成一定的制约。改革开放后,中国媒体行业迅速发展,更使社会舆论变成了一种有力的非制度化制约力量。 有一定文化知识的民众可能倾向于诉诸社会舆论,而缺少足够文化程度的民众却可能诉诸于非制度化的抗争行动,从而应对国家的强力行为。有关这样的例子,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过程中,从来不是少数。例如在合作化运动当中,不少民众不满于生产关系的快速升级,就采取杀猪宰羊、砍树等方式来对抗;而在高征购任务面前,农民采用瞒产私藏的方式来应对。而在改革开放后,人民不满于基层政权的作为,更是采取直接围攻政权机关的方式来反抗的例子更是很多。如1996年发生在湖南省祁东县的“河洲事件”,该县河洲镇党政官员过多地征收教育集资款,结果招来当地农民的大规模反抗,并数次围攻党政机关。以上种种表明,建国以来民间反制国家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方式在逐渐生产起来,民间在面对国家的强力行为时,也并不是一味的屈服,而是有所行动的。 四、国家妥协精神的生长 合理的国家关系模式的形成,一方面依靠民间力量的努力,而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国家的妥协。假若,国家死守强势地位,在与民间的冲突中毫无妥协精神,国家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也不可能。因此,国家的妥协精神是否具备,也是考察国家——社会关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视角。 1949年~1976年的这段历史当中,生产关系逐步升级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而是观察国家是否具备妥协精神的良好视点。在这一过程当中,可以看到生产关系的升级循着个体所有制——半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路径在进行,在这一升级过程中,个人有服从国家计划的一面,但也有国家向民众妥协的一面。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恢复自留地、恢复农村贸易集市;允许部分地区试点包产到户等现象,表明国家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当中,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妥协,民众眼前的生存发展利益代替了对理想社会的追求。而改革开放后的历史当中,个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是观察国家妥协精神的两个重要事例。新中国在早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将集体化为一个努力的方向,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也就是一个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但改革开放后,国家选择了解散人民公社,恢复个体经营的政策。党在理想主义和民众的现实主义的冲突当中,选择了向民众的现实主义妥协。而在乡镇企业的发展的问题上,同样可以看到国家的妥协精神。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地区出现了农业与工业迅速发展的势头,党和政府在赞赏农业的显著进步时,对于农村工业的崛起却采取了另一种态度。“1979年初到1983年底的五年间,农村工业经历了漫长的煎熬。从组织上说,中央政府发起非集体化运动,农村普遍恢复了生产责任制,从上下两个方面同时挤压社队企业。从思想上说,保守的右派攻击社队企业是文革的产物,激进的左派却把社队企业看作是腐蚀无产阶级政权的不正之风的源头。从政策上说,国家认为社队企业威胁了国家计划的执行,应为那段时期的许多不法活动负责,于是采取了严格限制农村工业的措施”。但1984年3月,中央政府下发了一个通知,即所谓的“四号文件”。这个文件在态度上来了一个180度的转弯。“文件通篇都在赞赏社队企业,没有一句批评的话”。很明显,党和政府又对民间势力妥协了。强国家弱社会固然是对建国以来国家与社关系的中肯评价,但国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强硬的,在建国以来的历史发展中我们也可看到国家具有妥协的一面,而这对社会势力的成长是有益的。 五、结语 通过前文四个方面的揭示,可以看到,在全能主义等模式描述的国家社会关系当中,还有未被概括进去的内容。国家固然在高度控制社会、支配社会,但社会也逐渐具备了反制国家的一些方式,而国家也在逐渐地明白高强度控制社会所要付出的代价,因此具备了一定的妥协精神。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当中,不少学者将西方世界中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状态,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现代化的榜样。而前述四个方面,很显然是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以至相互制约的。因此,从这一点上说,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现代化的因素。只是这些因素,有些还不够强大,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培育。笔者也充分相信,只要我们循序前进,将已有的良性因素强化,在中国建立现代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指日可待。
编 辑:郝绯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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