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客观需要和客观规律发展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是一个国际现象,是自愿者组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在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经济能不能发展,主要是一个客观需要的问题,是符合不符合客观规律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主观意愿的问题。有客观上的需要,特别是承包户、个体经营者的需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它就能发展,即使不去动员、推动,它也会发展。现阶段,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获得明显发展,有数据显示全国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5万户,从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看不出人为推动的因素在里面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合作经济组织违背了客观规律,即使客观上有需要,硬是推广开来,也会最终被农民废止和扬弃。过去的大锅饭、人民公社体制的命运,就是有力证明。在推动合作经济的发展中,必须始终认识到这一点。 当然,在合作经济的发展中,党和政府的支持、推动、引导、规范也非常重要,在一定的意义上,也非常关键。但上面的支持、推动、引导、规范,必须反映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客观需要,遵循合作经济本身规律和原则。 我们已经有过几十年、近百年的实践经验,这当中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既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反思过去,瞻望未来,对我国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二、现阶段,合作经济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我国现阶段,为什么合作经济会发展,或必然要获得发展,是基于对以下两条基本情况的认识,而做出这种判断的。 1. 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条件下,实际上成了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户了。个体经营户,用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理论说,就是个体经济、个人所有制。这个经济形式确实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生产,所以邓小平同志说这种办法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能改变。但个体经营所能容纳的生产力终究是十分有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可能与国营农场、有雇佣劳动关系的大型农户(私营经济)、农场等农业组织形式竞争,除非它也雇工,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否则就只能组织起来,在不改变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办合作社经济,实行社会化生产,扩大规模,集体经营。邓小平同志1990年3月3日在谈农业的改革和发展时,所说的第一个飞跃是家庭承包,现在我们已经实行了,效果很好;他所说的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正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合作经济。其实当年毛主席号召大家组织起来时,也是这个意思,只不过后来搞的那种大锅饭形式,一大二公,穷过渡等,脱离了原本的发展路线。 我们要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但是不能把正确的也丢掉。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集体力量,才能更好地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等等,这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理论永远是发展合作经济必然性、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2. 我们现在搞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就同世界市场接轨了。这种世界市场是很大的,千变万化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农民,承包经营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大市场,如何走向海内外,没有合作经济为他们搭桥引线,提供信息,提供桥梁渠道,提供技术指导,提供抗风险的能力,同样是不行的。这也是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必要性。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他们究竟是采取流通合作、供销合作,还是公司加农户的合作,还是专业合作,还是像日本那样的农协组织形式,还是其他,各地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创造,不拘一格,强求一律。比如,山西省襄汾县的一个生产类似宣纸的土纸的合作经济组织,其生产过程完全由各家各户分散进行,大约有几个村,而产品的技术指导,原材料供应,特别是产品的销售,完全是由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而在湖北省洪湖地区的另一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却是公司加农户的形式,规模很大,效果也不错。合作不仅仅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协作生产,而且包括他们与合作经济组织,比如公司、农协等的合作、协作,签约共事等等。还一些地方种西瓜的农民,采取协会和技术研究会的形式进行合作,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良品种起了很大作用,应予肯定。但是他们没有解决销售问题。产量增加了,销售不出去,价格下降,反而吃亏。可见个体农户进入大市场,必须依靠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 当然发展合作经济还有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但仅此两点,就已经可以把合作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必要性说清楚了。 但必然性、必要性不等于现实性。为什么许多地方合作经济的发展有差异呢?为什么许多地方都有这种必然性、必要性,而有些地方却没有发展起来呢?这就要从主观上找原因了。例如,缺少组织者、带头人,缺乏政策上的鼓励与支持,或者是宣传、教育不够,等等。 三、在发展合作经济过程中需要汲取的经验教训 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中,要汲取以往三个方面的经验教训。 第一,发展合作经济,要多做宣传教育、引导、解释工作。千万不能搞运动,不能搞大呼隆,给群众以政治压力。建国以来,通过搞政治运动改变所有制、发展某一种所有制形式,从来没有搞成功的。像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化,本来发展已经不慢了,客观上需要整顿一下,但是还嫌速度不够快,还要批评负责这件事的邓子恢、杜润生等是“小脚女人”,批评当时的领导人右倾。结果怎么样呢?到处发生强迫命令,说是群众运动,实际是运动群众。合作化发展是加快了,但是群众并不认同,到处要求搞承包。那时承包也是不允许的,认为承包就是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浙江有一个地方甚至把主张承包的县委书记开除党籍,撤职查办。陕西户县三个农民写了文章,主张搞自由、市场经济,被作为典型狠狠地批。所以到办人民公社时,全国一片拥护声。叫做人民公社化运动,三面红旗之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允许农民讲话了,才被彻底否定。可以说,家庭承包就是农民起来否定那种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的结果。现在我们提倡发展的合作经济,是指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合作社、新型的集体经济,真正能够促进生产,改善他们生活的合作经济。因此,一定要接受以往的经验教训,绝对不要搞运动。 第二,必须坚持办合作社的原则。组织起来比单干好,集体生产实行分工协作效率高,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大家的收入水平,改善群众生活。但这些是以办得好为条件的,搞不好就实现不了这些优越性。另外,合作社也不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建立一个组织,必然产生个人与集体,社员与组织的关系。特别是对那种习惯于自由散漫的农民来说,未必十分愿意。再就是分配问题不容易处理得好,很容易使参加者产生“我是给别人干的,而不是给自己干的”误解,妨碍了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组织合作经济一定要坚持互助互利共赢,自觉自愿的原则。坚持来者欢迎,去者欢送的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大家的事大家商量办,定了纪律、制度大家就得遵守。这样才能把合作经济办好。 这些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化没有搞好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违背了这些原则。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王立诚同志讲,五十年代办合作社高潮来到时,农民都参加了,但农民参加以后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就纷纷要求退社。退社就不允许。于是农民就集体到北京来告状。当时他本人在农业部工作,就负责这件事。但他也做不了主,还得请示上面。这样的合作社能办好吗?只允许农民参加,不允许退出,这样的合作社必然办不好。 第三,发展合作事业,必须坚持政社、政企分开的原则。农民、个体劳动者的合作社,其主体归结到底是农民。党和政府只能是推动者、引导者、组织者,而不是主体、参加者。就好比运动场上进行比赛,是运动规则的制定者,裁判,就不能是运动员。这种身份一定要分得清清楚楚。政府无论如何不要参与,不要干预。政府的职能定位,是指导、引导,而非直接管理。五十年代办合作经济时,各种身份开始还是分得清楚的。但后来办人民公社时,就分不清楚了。基层政权变成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了,当时叫政社合一,政社合一的结果就是行政命令大行其道。农民、社员、参加者同上级行政部门变成两张皮了。政社合一,表面上计划性加强了,实际上扼杀了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必然最终被否定。 四、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概念是一种经济类型概念。实际上它有多种实现形式和组织形式。其核心理念当然是劳动者的互助合作,这是不能变的,变了就不是合作经济了。其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情况下,流通领域主要有供销合作社,主要是向农民供应生产资料和推销产品的。在信用借贷领域是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在生产领域有农业、渔业、牧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还有消费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等等。在国民党统治区和抗日根据地,我国最早的合作社其实是消费合作社。其组织形式,有合作社、互助组,也有合作工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讲的“合作工厂”,说工人是他们自己的资本所有者,有点相当于我们的城镇集体组织。但人家没有资产归公,我们却搞成“二国营”,资产不同个人联系,走了弯路。 从这些多年的实践看,我们的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恐怕就是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了。供销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现时无疑是合作经济的主体,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二者密切不可分。农村现有的15万户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由供销社的推动而形成的,其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有相当部分是依靠供销社。也有的专业合作社是直接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总之,它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了,但发展还不够迅猛,有些还相当松散。而供销合作社,则是在改革开放前就形成了全国性的系统机构,统揽了农民、农副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供应。但它在计划经济下受左的思潮影响也不小,曾两度改为全民所有制,否定农民入股,丧失了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的本性。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通过深化改革,才向其本性回归。 2006年10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法律。里面的规定,都是有相当针对性的。主要精神是促进健康发展,但也有纠正某些偏差的意思。值得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在实践中坚定地贯彻执行。
编 辑: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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