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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区合作经济电子期刊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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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2008-01-23 作者:李 伟 等 访问次数: 字体【

  SWOT分析是一种将企业发展战略与企业内部条件、外部环境有机结合的分析方法,其核心是企业独特能力与行业竞争的紧密结合。民间金融,特别是农村民间金融近年来的发展格外引人注意,本文借用SWOT分析方法,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其未来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自身优势
        民间金融历史悠久,一直处于自发运营状态,在调解借贷双方资金有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严峻,特别是1992年我国经济出现过热现象,中共中央于1993年下发6号文件《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开始严峻[1]。在制度环境不利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依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估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总量范围在2001亿~14000亿元之间,较为可信的范围是8000亿~14000亿元(郭沛,2003)。2005年中央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指出“我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农村民间金融的自身优势是其生命力的重要来源。
        (一)运行成本低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是零星的、分散的资金融通活动,没有纳入正式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这就决定了对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组织规模、办公条件都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即使像合会、典当行、地下钱庄等诸如此类的机构化、半机构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固定资产总额很低或者根本不需要,营业场所由“会头”或“标头”提供,工作人员一般是兼职,不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这样有利于实现真正的低成本运作。
      (二)信息成本低
        农村金融市场的显著特点之一是需求点分散导致的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分散,阻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资金供需均衡目标难以达成。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地缘、业缘关系,放贷人能够了解到借款人的经营范围、项目前景、资金用途、道德品质、资信情况,从而能够大致估算出借款人的还贷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放贷,减少坏账发生率;借款者可以掌握放贷者的资金来源、社会背景,避免向违规者融入资金。另一方面,农村民间借贷具有预算硬约束的优势,民间借贷受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约和本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使具有道德风险者却步,使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难以进入农村借贷市场,因而使民间借贷的风险得以降低[2]。利用有效的社会资本,降低了农村民间金融的信息成本。
        (三)产权清晰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资产所有权明确,对于以自有资金放贷的放贷者,其既是民间金融组织的所有者又是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者,自身利益与组织运行效率息息相关,自然会从全局出发作出经营决策,全面提高组织的经营效率。若放贷人通过吸收公众资金发放贷款,则放贷者获得的是资金的使用权,为了在“吸收”和“发放”之间赚取最大利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民间金融组织的首要考虑要素。产权清晰有利于降低民间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利率灵活
        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正规借贷市场的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借贷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利率水平,定价机制灵活。农村民间金融的利息大致分为无息、低息、中息、高息四种,适用于不同的借贷主体。2006年,人民银行山东省泰安市支行对泰安市5个县区,308户农户抽样调查显示:在民间借贷中,平均月利率为7‰,按季支付的平均利率为6.25‰,年均利率为9.38‰。
        无息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出于情感的考虑免息,带有强烈的互助性质。人情借贷虽然免息,但通常会采用帮忙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是一种富有人情味的借贷。低息借贷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高于同期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中息借贷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既可以使放贷者获得合理收益,又满足了资金需求者强烈的资金需求,是一种更趋于合理的借贷。高息借贷则一般是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借贷,即通常所说的“高利贷”。高利率与高风险相对应,高利贷是一种颇具争议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的利率从合情、合理、需求程度等不同角度出发制定,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劣势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是一种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自发性、盲目性、随意性决定的内在缺陷阻碍其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关系的达成简单、快捷,一般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最常见的是口头约定和签订借条两种方式,不论是采用哪种方式,最终的履约情况受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影响。而借贷行为在达成之前,借贷双方一般只是规定了借款期限、利率水平、还款方式等可预知的硬性标准,而对可能发生的借款人以外死亡、投资失败、自然灾害等不确定事件的处理却没有作出规定,这样一旦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放款人苦心经营的资金无法收回,必然产生经济纠纷。合约的不规范会给法律认定带来困难,债权债务人的权益很难有所保障。更为严重的是经济纠纷往往与威胁、恐吓、绑架、雇用打手等暴力事件相连,加大了民间金融的危害。
        (二)潜在金融风险巨大
        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具有短、频、快、急的特点,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民间金融活动频繁发生。巨大的盈利空间使个别人不再满足于单纯的借贷活动,而转向非法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逐渐形成“地下钱庄”,成为个别人敛财、聚财的工具。我国浙江、福建等地不断出现的“倒会”事件就是例证。农村民间金融的资金链和信用链脆弱,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会造成整个融资活动的瘫痪,众多储蓄者和投资者蒙受损失,危害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信息获取的区域局限性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充分利用农村社会资本,这种资本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一旦交易参与者超出一定地域范围,信息不对称现象便产生了。我国农村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员自由流动加快,建立在社区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的降低不可避免。信息资源获取上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民间金融发展规模的扩大。
        三、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机遇
        农村民间金融的迅猛发展与其面临的外部环境密不可分,正是外部环境为其发展提供了机会和保障。
        (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缺位
        农村经济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的特点,特别是,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使得农业项目的投资见效慢、风险高。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驱动下,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贷款权限上收,撤并了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网点。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专门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信贷支持,业务单一、功能缺位,不利于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统筹与运用。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当前主要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但由于先天“合作性”的缺失,农村信用社倾向于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投向于见效快的项目,减少了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注入。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网点众多,但其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进而由农村流向城市,减少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给量。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缺乏、农村经济主体抵押品不足也是正规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资金供给的不足为农村民间金融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二)闲散资金的增加与农村地区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2005年底,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已经突破14万亿元,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民间资金”数额巨大。为获取最大收益,资金持有者倾向于回报率高的投资渠道,但乡村金融投资种类较少,个人投资渠道单一[3]。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前11个月,我国投资增长27.8%,依然保持高位。而过去几年,我国的储蓄率一直占到GDP的45%左右,这就意味着还有很多资金等待投资。闭塞的正规投资渠道促使农村剩余资金流向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毕竟,大部分民间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要远远高于一般经济活动的正常收益,资本的趋利性是民间金融发展至今的最好诠释。
        (三)农村经济主体巨大的资金需求
        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大体可以分为农户和农村企业两种。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从事规模化养殖和规模化种植,有大量的资金需求。我国近年来物价水平飞涨,农户在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教育、医疗、住房、婚丧嫁娶等生活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只有借助外部资金需求。
        农村中小企业在经历了80至90年代的创业期后,面临着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规模扩张、扩大市场占有额的压力,资金需求十分强烈。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字资显示,截至2005年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达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这些中小企业吸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出口额的68%,税收的48%[4]。
        据农业部乡镇企业统计分析,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41750亿元,净增就业280万人,农村居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收入944元,预计全年乡镇企业增加值将达56600亿元,新增就业300~320万人左右。乡镇企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30%的份额,但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由原来40%左右,下降到现在的5%左右,面临严重的抵押难、贷款难问题。据测算,乡镇企业资金需求8万亿元,资金缺口是51670.3亿元[5]。农村经济主体抵押、担保条件不足,使得正规金融机出于谨慎性的考虑,不愿向其放贷。这种资金供需严重不平衡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
        (四)制度性障碍日渐松动
        在经历了对民间融资的严厉打击之后,最近几年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政策规定由有所缓和。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新报告》中称“民间金融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总之,近年来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民间金融关注程度不断加深,对其发展的规定也更加具体、详细,显示了民间金融逐步被承认、被接受、被重视的过程。合法地位的缺失、制度风险巨大是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政策规定的日趋明朗化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机遇。
        (五)外围制度环境的构建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2006年末在中国金融论坛上表示,2007年保监会将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同时相关机构的批设工作也会进一步加强。保监会已经制定了反哺农业的最新投保和补贴措施,新的农业保险方案也在完善中。农业保险是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体现,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了风险保障,由国家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6]。农业保险政策的完善可以增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参与资金借贷活动的后顾之忧。
        2007年初,相关信息透露,我国有望在近期启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这项制度的建立有望在近期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我国目前,由民间资本组建的民营银行较少,但民营银行可以作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路径。民营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民营银行信心,提升民营银行的信誉;另一方面,一旦民营银行倒闭,则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秩序的稳定[7]。
        四、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外部威胁
        伴随新农村建设伟大蓝图的提出,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重视农村金融市场,农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一)中国农业银行的“返农”倾向
        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收缩战线,学术界普遍认为农行本身对农村业务并没有表现出太多兴趣,对农行战略重点在农村还是城市的争论不断。但在2006年7月的中国农业银行分行长会议上,农行行长杨明生重新提出“农行要留在县域农村金融领域”,这被看作是结束农行战略定位之争的一个信号。2006年11月,农行披露未经审计的当年前三季度业务经营的数据称:至9月末,农行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78.21亿元,不良贷款占比较年初下降2.68个百分点;其中,损失类贷款比年初下降了49.01亿元,占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总量的66.26%。2006年1月至9月,农行实现经营利润425.72亿元,同比增盈110.02亿元,增幅34.85%。农行开始重新重视县域金融市场加之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农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业务经验丰富、人员素质高,是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二)邮政储蓄银行正式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即邮储银行)。截至2006年8月,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54万亿元,规模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网点超过7.6万个,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成为中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没有任何历史包袱(不良贷款),坐拥逾万亿元存款及几乎遍布城乡的全国性结算网络成为邮政储蓄银行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显著优势。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
        五、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策略选择
        由以上对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的分析,可以预见:增长型战略是农村民间金融最佳的战略选择,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外部机遇,全面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
      (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横向联合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分散性、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其市场份额的扩大,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大,必然要求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的加深。作为一种扎根基层的组织,不可能通过自上而下的变革实现规模的扩大。要实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的目标,内生性金融资源的本土使用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重要手段。农村民间金融的联合对象应该是一个村或一个镇的,超出这个范围,农村分散的局部信息的收集便会有些困难。空间上接近的市场主体间,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信息的真实度高,信息的利用成本低,有利于发掘更多的投资机会。共同地域范围内民间金融组织的联合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合并,应该是相互间的合作。这种既竞争又合作的良性互动不仅可以扩大组织的盈利空间,而且会使借贷双方的业务开展更加安全、可靠。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
        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之上,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关系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很容易被突破。规范化对于分散的民间金融活动和机构化、半机构化的民间金融组织要求不同。对于分散的民间金融活动,用民间自律的方式加以约束,对小额信贷实行登记管理。这样,既体现了资金的市场供给,也使民间借贷透明化,更有利于监管[8]。对于民间金融组织则要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人员任用制度、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激(下转第61页)(上接第39页)励机制、严格的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有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规范化运作既可降低潜在金融风险,又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控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 潘朝顺: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变迁研究,西南金融,2005(5) ,17页~19页.
        [2] 李明贤:给农村民间金融适度的发展空间,调研世界,2003(2),24页~26页.
        [3] 李虹:县域民间融资问题探析,济南金融,2006(2),31页~32页.
        [4] 中国中小企业网,http://www.smeclub.cn
        [5]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甘士明:乡镇企业贡献GDP30%,第一财经报,2006年12月7日.
        [6] 王双正: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深层次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8页~12页.
        [7] 唐文琳,肖琦: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银行:金融制度的创新,广西大学学报,2004(4),46页~50页.
        [8] 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合作化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6(4),10页~14页.

  编 辑: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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