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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区合作经济电子期刊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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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的若干思考

2008-01-23 作者:于慎澄 等 访问次数: 字体【

  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方面。其中,企业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已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竞争机制,但尚未完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制度和诚信体系,特别是企业的诚信理念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的突出问题,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特别是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我国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就我国目前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的整体状况而言,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
  (一)企业“失信”问题较为严重
  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状况日益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经济投机、欺诈之风渐盛,经济交易各方缺乏诚信基础,双方互不信任,交易成本加大,严重制约经济发展;二是企业债务越来越重,债务链越拖越长,经过几次大规模清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企业通过破产、出售、租赁、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等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从个别地方发展到全国各地,从某些行业发展到各行各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债权损失严重,国有资产流失巨大;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利益为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也相对滞后;低劣的信用状况已经给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影响到我国的对外开放形象。据有关专家统计分析,我国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接近6000亿元。
  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从本质上来讲,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利益,尤其是存在短期利益。在买卖双方短期的一次博弈中,如果不考虑外部约束因素,则纳什均衡为卖方不守信,买方不购买。而在买卖双方长期的多次博弈中,纳什均衡则为卖方守信,买方购买。所以短期利益的存在是导致企业信用缺失的根源。二是缺乏外部的约束机制。如果有足够有效的约束手段,则即使在买卖双方短期的一次博弈中,纳什均衡也可以为卖方守信,买方购买。美国是典型的征信国家,其企业信用制度比较完善,企业一旦失信,其行为会被以特定的途径昭告天下,则不再会有交易对手愿意与之贸易,企业也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也就是说,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较快,而相应的企业信用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对企业信用行为的有效的外部约束。
  (二)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较低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伊始,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处于研究阶段,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以及一些信用评估机构,分散而不够系统。直到1999年7月开始,我国才先后在上海、北京、镇江、深圳等地进行建立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信用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到目前为止,上海、北京的工作已初见成效,但离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仍有极大的差距。最近,包括南京、深圳、青岛、厦门、长春、温州、哈尔滨、汕头、银川在内的多个大中城市纷纷提出打造“信用城市”的口号,这些城市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鲜见有较为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即使有的城市有相应的对策出台,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信用体系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由此可见,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较低。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较低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社会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美国完善的信用制度背后是由16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所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作为强大的支撑和后盾的。其次,市场主体缺乏较强的信用意识。企业信用制度之所以会在征信国家发挥重要的作用,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征信国家的市场经济主体有较强的信用意识,交易双方在交易前非常重视对手的信用记录,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会处处受制。再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偏少,在信用体系中发挥作用不明显。正是由于我国市场主体缺乏较强的信用意识,我国企业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不太在意,因而对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需求极小,这导致以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无法正常的运转。第四,政府对信用行业缺乏较好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在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成熟,尤其是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都掌握在相关的政府部门手中无法共享的条件下,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二、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的构成
  企业信用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企业信用发生机理不会遭到破坏。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应包括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外部的信用信息服务制度。
  (一)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又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对客户的资信管理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上面。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根本效能在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对销售行为和交易决策的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企业销售和管理决策严重失控的局面。这种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由新增设的信用管理部门掌握和评估客户资信状况,对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独立的、科学的、量化的审核,并以此对应收账款发生和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非常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而且会使企业的销售管理体制从目前的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拓展到最终以对客户的管理为主这样一种现代销售管理模式上来。
  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地可以包括以下三个子系统:
  第一是事前控制——客户资信管理系统。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
  第二是事中控制——授信业务管理系统。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
  第三是事后控制——应收账款管理系统。许多企业目前已制定了一些关于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①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②销售分类账管理制度;③账龄监控与货款回收管理制度;④债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制度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制度是从企业外部入手,保证企业信用机理正常运行的。从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比较典型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制度是通过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收集、评估企业信用信息,并以市场化的方式向需求者提供相应的企业信用报告。具体的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子系统:
  第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该系统主要完成对所有注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初步加工。在我国,这些信息来自工商、税务、质监、社保、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保险、海关、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
  第二是企业信用信息评估系统。该系统主要完成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三是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将帮助客户以快捷、合法、规范的方式获得企业信用报告。
  第四是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在征信、评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合法。
  第五是企业失信惩罚系统。该系统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守信奖励、失信惩罚的机制。
  第六是政策与法律支持系统。该系统主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地方法规为企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创造外部环境。
  三、构建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应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首先,要加大建设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的宣传力度,使居民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建设区域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提高微观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其次,要加快发展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主要对象是银行与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信用调查评估与咨询等的从业人员。再次,应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教育,应将信用管理作为一门独立和系统化的学科,在高等院校开设相应的课程,以培养一大批信用管理相关人才。
  (二)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建设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信用管理的立法包括多个方面,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等。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征信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信中介机构,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查证调查、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调查结果的传播等服务时必须有法可依。所以企业信用体系相关法规的建设应该首先从界定和开放企业征信数据开始,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加工和传播过程做全面规范。首先,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再次,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最后,应该尽快出台关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规。如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客户信用信息;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等。
  (三)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首先是征信中介机构的建立。从国际经验来看,征信中介机构应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干预信用工程建设的具体事项。但在信用信息服务制度建立之初,由于观念、信息搜集、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困难,可以采取“政府推动,企业运作”的模式。等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后,征信企业有了一定的自我生存能力,再按照国际惯例该有企业独立经营。
  其次是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的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不是由企业提供的,而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由征信中介机构采集、加工分散在工商、税务、质监、社保、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保险、海关、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必须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征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过程中必须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保持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征集信用信息,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征信机构必须对所使用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结果保密。未经许可,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的信用信息或超越使用范围使用或披露信用信息。
  第三是信用信息评估系统的建立。按国际上通行的评估原理和评估手段,同时考虑中国企业、居民的特点,对企业进行分层次的信用评估,评估报告分为普通信用报告、综合信用报告、深度信用报告和专项信用报告等四种类型。普通信用报告包括企业基本经营注册资料、企业经营行为和经营能力的一般信用状况。通过该报告,可以了解企业的概貌。综合信用报告,除普通信用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以外,还包括主要经营者的情况、关联机构及公司、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发展持续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营设施情况、企业银行信贷情况、企业不良记录等。深度信用报告,除综合信用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外,还包括银行账户情况以及更详细的财务分析、付款历史分析、企业管理能力分析。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分析。专项信用报告,是依据相关法律向用户提供的满足特殊信用信息需求的专项资料,涉及《普通信用信息报告》和《综合信用分析报告》未包含的信息。该报告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客户的要求,提供所涉及机构的有关情况。
  第四是失信惩罚系统的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制作失信企业的“黑名单”,并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户传播其交易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征信平台的操作者应把所有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或额度进行排列,制作出黑名单。黑名单被登录在多种公示牌或专业网站上,易于传播和用户查询。除黑名单系统外,还应该科学地运行一个“灰名单”系统。灰名单系统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征信数据库中的预警系统,也是失信者向黑名单和信用修复系统转化的过渡。灰名单系统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在报警时对证据进行复核。如果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处理灰名单上的记录,科学性和应用效果会更好。失信惩罚机制还应生产“红名单”,在红名单上的企业应是长期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政府政策可以向被列在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倾斜,例如以财政补贴形式降低对这种企业的贷款利率以示奖励。各类授信人也可以考虑给红名单上的企业以各种优惠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另外,在设计失信惩罚机制时,还要考虑到给失信者以生存空间和改过的机会,要合理“量刑”。决不能一棒子将失信者彻底打死,而要在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后,给予失信者改过的机会。
  (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在建立区域性企业信用体系中,政府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征信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会失去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说,政府在促进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发展中起码应发挥以下两方面的职能:一是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二是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企业征信服务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性质上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服务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是开放式的,可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五)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
  在区域内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到一定规模后,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主要是联系本行业从业者,进行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规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参考文献:
  1.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
  2.张海星、张晓红、齐海鹏:《国家信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喻敬明、林钧跃、孙杰:《国家信用体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4.谢旭:《突破信用危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
  

  编 辑:赵洪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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