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正式实施。当前,认真学习《合作社法》,深入贯彻《合作社法》的精神,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件大事。下面,结合学习《合作社法》的体会,谈几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一、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合作社 根据市场需要办合作社,首先要确定办什么类型的合作社,其次要确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 (一)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合作社的类型 这里讲合作社的类型,主要指办什么样的合作社,是种植、养殖,还是其他方面的合作社。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合作社的类型,应该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办合作社。近几年,我们提倡一村一品、一村一业。形成了不少专业村,像蔬菜专业村、水果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专业村、条编专业村、针织专业村等。专业村就是优势产业村。在这些村,生产形成了规模,销售形成了优势,这些村如果成立了合作社,可以更好的促进当地产业的发展。 2.围绕农产品龙头企业办合作社。这是应该努力抓的事情。山东的农产品龙头企业比较多,从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看,这些企业非常需要合作社为他们提供原料。 粮食加工方面: ①济南民天面粉公司,年加工小麦30万吨,即使按亩产1000斤算,仍需60万亩小麦;②济宁通达粮油制品公司,年处理小麦30万吨,需60万亩小麦;③宁阳巨龙方便面公司,年加工小麦10万吨,需20万亩小麦。现在该公司通过小麦合作社,2400户社员落实了1.8万亩,通过合同,与非社员落实了18万亩。 以上3个公司需要140万亩小麦,按1户农民种5亩小麦,可以吸纳28万农户入社。 饲料方面: 现在,我省年加工饲料1200万吨左右,产值300多亿元。在饲料总量中,大约需要1000万吨玉米。1亩玉米按1000斤计算,需要种植2000万亩玉米。每户农民种植5亩玉米,可以吸纳400万农户入社。 畜牧业方面: 生猪业:①金锣公司,年加工生猪能力1500万头,去年实际加工1000万头。省内加工能力700万头,去年实际加工400万头;②得利斯公司,年加工生猪能力500万头,去年实际加工300万头;③临沂江泉公司,年加工能力150万头,去年加工60万头。 乳品业:①佳宝公司,年加工鲜奶能力40万吨,日加工鲜奶能力1500吨,现在,实际收购鲜奶近800吨;②泰安蒙牛公司,日加工鲜奶能力800吨,现在,实际收购鲜奶不足500吨。 去年全省奶产量不足250万吨,加工企业大约需要600万吨。 肉牛业:①青岛波尔旺公司,年加工肉牛能力5万头,去年加工1万头;②济宁臻嘉公司,年加工肉牛能力7万头,去年加工3万头;③滨州市18家规模肉牛加工厂,年加工能力50万头,去年加工不足30万头。 肉羊业:①郓城富仕达公司,去年根据合同需要加工肉羊200万只,实际加工100万只;②济南长荣公司,年加工能力120万只,去年加工58万只。 家禽业:我省家禽每年出栏约10亿只。现在,年出栏2000只以上的家禽饲养场(户)大约10万多个。 从以上企业情况看,为粮食加工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配套,农民可以建立一大批粮食种植合作社,畜牧养殖合作社。 发展为龙头企业配套的种植和饲养方面的合作社,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也可以为龙头企业配套,使龙头企业搞好经营,增加企业和财政收入。 3.围绕有市场潜力的农产品办合作社。在蔬菜、水果、药材、花卉、苗木等园艺产品方面;在奶牛、肉牛、肉羊、水貂、银狐等畜禽饲养方面,现在有很多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对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通过组织合作社,可以加快这些产品的开发,加快形成市场优势。 4.围绕粮食种植发展合作社。粮食生产是农业最基本的产业,要通过发展合作社,增加农民在种粮方面的收入。宁阳县乡饮粮食和饲料合作社是2004年春季成立的,3年来,通过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粮食平均增加收入10~15%。 (二)根据合作社的能力提供服务内容 对于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合作社法》第二条指出,合作社要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成立合作社,目的是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但是,为成员提供服务,要根据合作社的能力,从效益出发,逐步提供,不要求全、求大。 二、合作社的发动和指导者 《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所以,合作社的发动和指导者应当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其主要责任是指导、扶持、服务。有人认为,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政府不能管。根据《合作社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个村、一个乡镇、一个县,发展合作社,是相关的党委、政府的责任,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展合作社方面要解决两个问题。 1.认识问题。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在经营上的基本组织形式。合作社在经营方面具有以下作用: (1)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合作社能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社员进行生产。 (2)解决生产中对生产要素进行组合的需要。合作社能够进行资金和劳动的联合,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中对资金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需求。 (3)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合作社能够组织农民进行批量化、标准化、多样化、均衡化的农产品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 (4)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合作社能够利用组织起来的力量进行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提高农产品的价值。 (5)发展二、三产业。合作社能够利用组织起来的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领导社员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要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合作社。 2.工作问题。在县、乡工作的不少同志已经认识到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性,但是对如何发展合作社却不了解。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实践。只要敢动手,真正组建几个合作社就能掌握发展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在办合作社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四点。 一是选准合作社的经营内容。要根据某个村、某个乡镇的优势产业来确定办什么样的合作社;没形成优势产业的地方,要根据有市场潜力的产品来确定办什么样的合作社。 二是选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确定合作社的社长是关系合作社发展的关键问题。对合作社社长的人选也不能求全责备,毕竟人的能力是靠实践锻炼的。 三是学习法律和有关理论。合作社理论是成熟的,我国和国外的实践是丰富的,必须挤时间多看点关于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书。尤其是对《合作社法》的精神,一定要吃准、吃透。 四是扶上马送一程。合作社成立了,开始运营了,并不能说我们的工作就完成了。要跟踪联系、跟踪研究,10年、8年地保持联系。长期研究才能获得收益。 县以上各级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的领导同志要亲手办合作社,并且,如果有条件,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亲手办几个,取得经验、指导全面。办合作社,必须达到理论上搞明白,实践上弄清楚,工作中会操作。 三、合作社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了合作社的五项原则,在当前发展合作社的工作中,应该突出三点。 (一)经济组织原则 《合作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使合作社成为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才能成为政府调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载体;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多年来,不少人对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与合作性协会的区别搞不清楚。《合作社法》颁布了,这些问题就清楚了。 合作社是资金和服务的联合,合作社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用合作社,以解决家庭经营解决不了的问题,提高家庭收入。入股分红不是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并且,在实践中,合作社的资金联合可以是资金和物资、劳动的联合。 股份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股东加入股份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分得红利,以钱生钱。股东不是从自己的经营上利用股份公司。 协会具有合作性质,但是,协会的互助合作是松散的,不以经营为主要目的。并且,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合作社要取得法人资格,最根本的一条是,成员要出资。并且,以自己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有些人认为,合作社还没有给我们带来好处,为什么就要缴纳股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合作社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合作社要经营,没有自有资金是不行的。至于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合作社法》规定,可以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 (二)农民是合作社主体原则 《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从我省发展合作社的实践看,参与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分四个方面: 1.农民以及城乡其他方面的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农民天经地义应该是合作社的主体。在合作社的发起人、领导者方面,应该是农村党员干部和善于经营的农民。多年来,农村党员干部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在群众中享有比较高的威望,他们领头办合作社,群众相信。 合作社的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因此,在一个村、一个乡镇,合作社可以是部分村民的,同样,一户村民可以参加几个合作社。合作社可以是跨村、跨乡镇,甚至是跨县、跨市的。 2.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为了获得种植和养殖方面的原料,他们需要合作社。合作社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也需要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可以牵头办合作社,合作社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也可以办加工销售企业。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办合作社的已经不少,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办合作社的也有。 3.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我们过去讲的县乡农业系统的七站八所。农业系统的经营服务单位牵头办合作社,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这些单位自身的发展。 4.原来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主要是粮食和供销合作社方面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法》对单位成员的数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合作社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三)合作社成员要与本社进行交易的原则 《合作社法》关于成员的义务中规定: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这一原则在合作社经营中至关重要。 合作社成员必须在本社进行交易。合作社要发展壮大,合作社的业务量必须不断扩大。合作社成员把自己的需求委托合作社来做,这是稳定和扩大合作社的重要方面。合作社在经营中要两头签订合同,一头与社员签订合同,另一头与加工销售企业和服务单位签订合同,这是稳定销售的必要措施。合作社成员要维护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做损害合作社利益的事情。 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返还盈利,这是合作社吸收成员光顾合作社业务的有利方面。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量越大,成员返还的盈利就越多。《合作社法》规定: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要记录在帐簿和交易手册上。 四、合作社的经营 搞好经营,这是办好合作社的关键。从我省合作社经营的经验看,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搞好经营。 (一)联合购进,分头销售 案例1:莱阳市沐浴店生产资料合作社购买碳酸氢氨 1995年秋,该合作社一次购买了500吨碳酸氢氨。由于批量大,化肥厂给予最优惠价格,每吨420元。合作社社员买,记到合作社社员购物证上;非社员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地零售价每吨480元,每吨毛利60元。扣除20元费用,每吨40元的盈余中,合作社留下20元作积累,剩余的20元按照交易量返还给与合作社发生交易的社员。这样,社员460元买了一吨碳酸氢氨。 案例2:即墨市凤凰村养羊合作社建饲养场 2003年8月,该合作社投资160万元建羊舍,统一采购建筑材料。红砖的零售价格是1.3毛/块,合作社买了120万块,价格是1.14毛/块;铁管子,零买13元/支,合作社买了1300支,10.2元/支;檩条,零买,11元/根,合作社买了几百根,8.3元/根。 可见,批量采购可以得到价格优惠。 (二)分散生产,集中销售 案例3:莱阳市照旺庄镇宇敏蔬菜合作社卖黄瓜 1995年春节前,菜贩子收农民的黄瓜,每斤7毛钱。合作社也收黄瓜,每斤也是7毛钱。到市场批发,每斤9毛钱,毛利2毛钱。每斤扣5分钱费用,扣5分钱合作社积累,每斤返还社员1毛钱。这样,社员每斤黄瓜卖了8毛钱。 案例4:鲁北肉牛合作社销售肉牛 2006年,该合作社与肉牛加工企业签订了5200头肉牛交货合同,每头牛加工企业付组织费30元,合作社留10元,返还饲养者20元。今年,合作社准备与加工企业签订合同2万头。 案例5:莱阳市龙大生猪合作社销售生猪 该合作社向龙大公司销售生猪,每斤比当地市场价高2毛;向社员供应饲料,每吨比当地市场价低50元;供应种猪,每头比当地市场价低50元。 (三)为社员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 案例6:莱阳市河洛奶牛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该合作社1995年成立,成立以来,办培训班320多期,参加培训人数14.8万人次,发技术材料18万份。为社员争取贴息贷款28.6万元。2005年为社员提供精饲料2600吨,青贮饲草2200吨。兽医电话24小时值班,几年来,为社员诊治牛病1480头,避免经济损失60多万元。1996年,争取青岛雀巢公司投资100万元建设了收奶站,2005年,合作社为社员销售牛奶11640吨。雀巢公司对合作社每斤牛奶提供收奶费2分钱。2005年,合作社实现收入21万元,扣除工资及办公费用1.5万元,纯利19.5万元,提出公益金10%,公积金10%,提出8%为社员股息,社员分红14万元。 (四)整理加工,批发零售 获得农产品增殖收入,以及二、三产业方面的收入。这是更大的收入。 五、合作社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 搞清楚合作社与双层经营体制以及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非常重要。多年来,甚至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在迷惑:合作社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什么关系?发展合作社了,还要不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谁领导谁? (一)合作社与双层经营体制不矛盾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指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与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结合。《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的。 1.合作社不改变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种植业方面的合作社,农民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一个种植季节,或者一年、二年、三年,将自己承包土地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生产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生产资料购买、生产技术指导等服务委托给合作社。合作社成员承包的土地仍然由自己管理。合作社根据成员的委托制定经营计划。合作社成员如果要退出合作社,可以退出。当然,根据《合作社法》规定,成员退社必须在合作社财务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不能想退就退。 2.合作社不改变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农民参加了合作社,拖拉机、抽水机、饲养的畜禽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有权不变;种植什么、养殖什么、加工什么的经营自主权不变。 现在发展的合作社,决不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高级社、人民公社。 (二)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不会受到冲击 当前,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需要正确理解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的关系,使广大乡村干部明确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的工作。 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党员和群众搞好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 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当前,要从认识上摆正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的关系,要从体制上健全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 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合作社是农村中重要的经济组织,三者都不可缺少,不可替代。村委会、合作社都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合作社在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发挥作用。合作社是农村基本经济组织,但是,不是唯一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与村委会的作用具有互补性。 ①在为村民提供经营服务方面。村委会提供社区性服务,合作社提供经营性服务,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②在组织村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方面。村委会承担一般的组织发动,合作社承担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村民自治。 ③在加强社区物质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村委会起组织协调作用,合作社起具体参与活动的作用。 ④在村委会和合作社干部方面。其一,村干部可以领头办合作社;其二,合作社办得好,合作社干部也可以被选举为村干部。 ⑤在误工补助方面。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可以领取误工补助,村两委干部担任合作社领导,可以从合作社领取补助,解决村干部的补助问题。 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各尽其位,各司其职,农村工作就可以更好地进行,农村党员干部就可以更好地确定自己的工作方式,发挥自己的职能,带领农民群众不断走向富裕和文明。
编 辑: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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