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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区合作经济电子期刊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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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重点

2008-01-21 作者:杨雍哲 访问次数: 字体【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三农”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从我国农村现实情况和需要来看,依法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当前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
  一、建设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
  建设新农村是全国“三农”工作的重点。因此,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应从现代农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说起。
  建设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第一位的就是生产发展。因为建设新农村,首先要发展,即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如此,才能不断为建设新农村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那么,应该发展什么样的生产呢?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明确回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这可以说是对“生产发展”的定义。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农村的现代化。新农村的“新”字,实质上就是新在现代化,即把贫困落后的传统农村建设成现代化的新农村。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所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农村建设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作为着力点,这既是为新农村建设创造物质条件,又是支撑新农村建设向前推进的动力,是新农村建设始终要把握的主题。这就是现代农业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定位。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实和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当前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
  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现代科学技术来引领农业发展,以现代工业物质装备来武装农业,以现代经营制度来管理农业,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综合生产能力。
  以现代经营制度管理农业,是现代农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侧面。即使是这个侧面,也涉及到诸多方面。从我国农村现实情况和需要来看,比较紧迫而重要的是:抓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契机,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实和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当前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
  双层经营制度是载入我国宪法的。这项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必须长期稳定,不断完善。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在完善双层经营制度方面下功夫。完善双层经营制度,主要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层之外的为农户提供服务的那一层。按照原来的制度设计,本来是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来为农户提供服务的,解决单家独户干不了、干不好的事情。但从多年实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的服务十分有限,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而且,这个空间长期在那里空着,补不起来。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填补这个空间出现了希望,这既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又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这样做,一是充实和完善了双层经营制度,赋予双层经营新的含义,也是对双层经营制度的刷新;二是完善双层经营制度,本质上是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它改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分散经营、单打独斗的局限性,增加了发展活力;三是它完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链条,把原来的龙头企业+农户,变成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解决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向千家万户的种种难题,又解决了农户依托合作社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四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尤其是今后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的合作制企业的出现,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收益。凡此种种,都是以专业合作社充实双层经营制度的重要意义。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再次提出要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如何推进这项制度的建设?首先要站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学习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安徽省的做法很好,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和发展农村特色产业、一村一品结合起来,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调动了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形式主义、走偏方向。第二,依法行政,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据《农民日报》报道:2006年中央财政拨款2000万元人民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其实,这一项目从2004年以来,农业部已经实施了三年。有人建议,各级财政应拨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支持合作社生产发展、技术进步、信贷贴息、教育培训等,这值得考虑。同时,各级政府应协调工商、税务、信贷、保险等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提出对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法跟进。第三,要为创办合作社、乃至整个现代农业建设培养人才。既要挖掘使用乡土人才,又要培养和引进大专院校毕业的人才。安徽省农委提出:以培养农村经济“领头羊”为重点,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大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应比照师范院校,对农业大中专学校(包括农业职业大中专)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以鼓励更多的年轻人投身第一产业。浙江省农办提出:加强以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经营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为重点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从事现代农业经营的水平;鼓励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场和农业企业,各地要给以贷款支持;浙江省决定从2006年起,对就读省内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专业类的本省学生实行免交学杂费的政策,鼓励他们学成后在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发展。安徽的两条,浙江的三条,是具有全局意义的创新举措,很有启发,很有力度,值得借鉴。只要解决了上面所说的认识问题、扶持问题、人才问题,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制度建设,就会顺理成章地发展起来。
    三、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一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先决条件
过去,长期困扰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
    实践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回答: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改变祖祖辈辈死守一业、死守一方的传统观念,冲破长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向发达地区转移,向城镇转移,向非农产业转移,开辟了就业增收的新局面,进而逐步改变身份,由农民变工人,由农村居民变城镇居民,创造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美好明天。这是继农村大包干、乡镇企业之后,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近几年,麦收季节,在广阔的田野上,全国小麦产区从南到北,大规模机械收割景象的出现,就是一个明证。过去我们到发达国家考察时,常听到以上这样的动人故事,今天在我国已变成现实,其原因概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结果。劳动力转移产生了使用机械的需求,收入增长使农民用得起机械。2006年安徽省小麦机收面积达到93%,打破了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不能实现机械化的误区。
同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支持农民自愿联合,发展产前、产中、产后自我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亦寄希望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转移产生需求,需求是现代农业经营制度产生的条件。2006年7月,在山东宁阳县农村看到,出现了农村用工合作社,解决农民外出打工后出现的农户之间劳动力余缺的调节。据有经验的人分析和预测:随着农村劳动力进一步转移,会出现更多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劳动力的农户,他们的农地耕作可能会请合作社托管,交纳托管费;或者向合作社耕地入股,按股分红。为此,应探索发展农民托管耕地或耕地入股的合作社。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农地有偿流转会有新的发展,耕地承包大户会相继出现,逐步形成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建设将迈出新的步伐。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我国未来的现代农业经营制度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经营+社会化服务。为家庭承包经营的服务面,将突破原有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一服务,扩展到跨社区的专业合作社服务、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性和公益性的服务,即多元化的社会服务。这是双层经营制度的内涵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
当前,对催生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不能只满足于数量的增长,今后应在“真正转移出去”上做文章。其目标应是:农民工在城镇安家立业,农民变工人,农村居民变城镇居民。现在,多数农民工仍处于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游历在城乡之间,过着两栖生活,年纪大了,打工打不动了,叶落归根,回到农村。其结果是:没有真正离乡离土,融入城镇;没有真正达到减少农村人口,使留下来的人占有更多资源,扩大发展空间,实现规模经营,走上农业现代化。
解决这个问题,固然需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合,但更重要的是,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的专业技能,创造就业留城的条件。第一代农民工多数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第二代农民工就不同了,随着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他们当中多数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具备接受职业技能教育的基础,有条件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的要求。对国家来说,这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对农民工来说,具备高技能的人,才有高的就业率,才能获得高薪,才容易融入城镇,才可以避免叶落归根。为此,“三农”工作部门,应配合全社会的行业、企业、学校等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大兴职业教育,使“上职中,再打工”的观念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和促进城镇方面,为农民工融入城镇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第一,应完善住房制度。现在城市的商品房,农民工无力问津,经济适用房也没有几个农民工能买得起。应借鉴国外经验,建设廉价租屋,有条件地定向对农民工和城镇低收入者提供。这样做,使农民工有个稳定的住所,创造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待他们收入提高以后,再购买商品房,把租屋退出来,在低收入者当中继续周转租用。第二,城镇教育资源向农民工子女开放。这些子女在城镇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将来就有可能在城镇就业安家,他们的父辈,即老农民工,有可能依靠子女叶落留城了,这是农民工融入城镇的又一条希望之路。第三,建立农民工在城镇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可转移制度。有了这项制度,一是可以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把它持续地积累下去,不至于中断;二是在大中城市落户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把这笔钱带到家乡附近的小城镇落户后使用。最近,浙江省农办提出:“积极探索本省农民工异地流动后养老保险金转移的衔接方式”。这是很有远见的做法。诸如以上此类的问题,看似是城镇应做的事情,但都与“三农”息息相关,而且至关重要。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人们说,不能孤立的就“三农”来研究“三农”,要跳出“三农”抓“三农”,是有一定道理的。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分析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观察、研究、解决“三农”问题,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把城乡联系在一起,观察、研究、解决“三农”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我们应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去解决和推动解决“三农”的深层次问题,千方百计使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尽可能在城镇安家立业,尽可能不回流,做到这一点,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制度建设就有条件、有希望了。

  编辑:樊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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