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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2007-06-28 20:35:47 作者: 来源: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备案管理。本省跨市、县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备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营者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办理调入备案手续。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报备;种用、乳用或者役用的动物提前十五天报备。
  第四条 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调入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运输方式、供货人情况等。备案单由省统一制定格式(格式见附件)。
  第五条 调入前备案的具体手续为:
  (一)经营者填写备案单一式二联,申明备案内容规定的各项要素并签章;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在备案单上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印章:
  1、经营者具备法定经营资格;
  2、拟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品种不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的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名单之列;
  3、调入活畜禽的,产地与调入地应当按规定建立联防协作机制,联防措施有效落实;
  4、调入种畜禽、乳畜的,已按规定办理跨省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5、经营者遵守调运管理规章制度记录良好。
  (三)备案单一联交经营者,一联留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六条 备案方式可以上门备案或传真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子备案,实行电子备案的具体制度需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交经营者委托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申明的内容,调运相关动物、动物产品。
  第八条 经营者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时,备案单(或备案单传真件)要随货同行。从省外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报验;从省内县境外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按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规定报验。无备案单的,或者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产地、品种与报备内容不符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不得办理报验手续。
经营者遵守备案和报验管理规定情况,纳入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将经营者违规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予延长《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
  第九条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单(存根联)  编号

调入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品种

 

数量

 

产地

 

目的地

 

用途

 

调入时间

 

供货人

 

运输方式

1、公路:经由    公路检查站运入;

2、铁路:经由    站运入;

3、其他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章)

年  月  日

备注:供货人一栏填写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名称以及畜

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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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单(经营者联)  编号

调入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品种

 

数量

 

产地

 

目的地

 

用途

 

调入时间

 

供货人

 

运输方式

1、公路:经由    公路检查站运入;

2、铁路:经由    站运入;

3、其他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章)

年  月  日

备注:供货人一栏填写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名称以及畜

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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