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先审核后上报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已有兽药国家标准,是否不含生物制品。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人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质量检验。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检验。 4.办理批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将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检,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量检验时间不超过90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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