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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2007-06-26 访问次数: 字体【

项目类型:先审核后上报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已有兽药国家标准,是否不含生物制品。
     2.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是否合格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人递交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质量检验。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检验。
     4.办理批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将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审查意见报农业部。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检,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量检验时间不超过90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费——《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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