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先审核后批 审批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办事条件: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技术审查。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分管主任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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